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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由登记机构依法认定将转变为申请登记

2008-7-3 0:01:41  资讯来自:台州日报

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集体土地上建房也可进行房屋登记……6月27日,记者从市房管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届时,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将发生重大变革。

根据办法,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去年组织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对现行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出了许多重大的调整和创新。

据介绍,以往的房屋产权是由登记机构依法认定的,今后将转变为申请登记,即房屋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则进行记载公示。否则,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举将遏止办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是有效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原证明文件。今后,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也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市房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更好地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目前我市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对车库、会所等小区共有部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发表评论】 作者:叶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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