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4月23日报道 “国内多家航空公司集体涨价行为涉嫌违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建议贵司对航空公司机票同时涨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价格违法的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今天上午,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向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及李镭司长发出建议函,要求对多家航空公司机票集体涨价行为予以查处。
此前,尽管民航总局在3月20日澄清:“民航国内航线运价政策无任何变化。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布运价系统停机维护通知时表述错误”,但就在民航总局表态1个月后,4月20日,涨价传言真的变成了事实。
邱律师指出,航空企业在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提高机票价格,这种行为本无可厚非,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但由国内多家航空同时统一上调价格行为,不仅限制或排除了航空市场的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价格法》的规定。《反垄断法》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目前5大航空公司的机票同时统一涨价的行为符合关于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另外,我国《价格法》中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次多家航空公司票价上涨不排除是经过航空公司协商的结果”,邱律师在给发改委的建议函中说,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早在3月份下发通知,也有散布制造价格预期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涨价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破坏竞争秩序,不利于航空业的发展。邱律师因此建议价检司对航空公司机票同时涨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价格违法的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据了解,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票集体涨价涉嫌价格联盟
齐鲁晚报4月22日报道 多家航空公司同一时间集体涨价,并且约定“最低折扣不低于三折”的“限折令”,如果背后没有组织者,如果不是各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价格联盟”,步调怎么如此一致?
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表示,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个别媒体的报道混淆了政府运价管理政策和企业的具体营销方式。民航局官员强调,此次航空公司多级票价体系的再次调整,是航空公司营销方式的进一步完善,符合现行国内航空运价管理政策。此前媒体报道,新实行的民航运价体系,由于改变了机票折扣计算方式,国内航班出售的机票折扣将普遍上涨,最低折扣不低于三折。与此相对应,整体机票价格也略有上涨。
如果是单个航空公司调整机票价格,我们可以理解,可多家航空公司同一时间集体涨价,并且约定“最低折扣不低于三折”的“限折令”,如果背后没有组织者,如果不是各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价格联盟”,步调怎么如此一致?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法》也明确规定,价格必须“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显然,航空公司的这种集体涨价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损害。2007年,一些方便面企业联手涨价时,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制止了企业联手涨价。对航空企业的集体涨价行为,有关部门也有必要介入调查。
笔者认为,航空公司的“价格联盟”是不理智的,因为这是一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会做亏本买卖,一些民营航空公司之所以推出低票价举措,不过是一种扩大自身影响力的营销策略,不过是为了在国有大型民航公司的夹缝中求得一线生存之地。其实,只要国有航空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又何惧民营航空公司带来的竞争?
然而,一些民营航空公司的低票价行为,却被一些人视为“手中刺、眼中钉”,想尽办法除之而后快。比如,2007年春秋航空在上海飞济南的航线上推出了一元机票,只卖出400张,就被有关部门开出15万元的罚单。由于民营航空的此种做法打破了航空市场的垄断局面,一些国有航空企业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慌了手脚,于是,他们不得不使出“价格联盟”、“限折令”之类的蠢招。
事件回顾:五大航空公司疑共谋涨价 方案获民航局许可
摘要:4月20日起国内航线机票销售实行新的运价体系,机票普遍上涨一成。民航局当晚再次发表声明,称这只是航空企业的自主调整。有航空公司内部人士透露,五大航上月已就机票涨价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