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晚报1月2日报道 国家统计局2007年12月11日公布,1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6.9%,创下近11年来新高。而就在12月初,商务部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也开始实施。作为一部餐饮行业规范性文件,其直接作用是促进了“消费和谐”。但是,近日有不少读者向反映,我市餐饮业最低消费“霸气十足”,商家经常利用这道门槛宰你没商量。
消费者:限制了自主选择权
2007年12月10日晚上,家住黄岩西城街道永宁社区的陈斌为给两个外地来台州出差的大学同学接风,就在横街路美鲜火锅城预订了一个包厢。当点完菜后,实际菜金大约300元,而服务员却称“这里最低消费标准是400元”,要求他再点几个菜,否则就不能在此用餐。
陈先生表示,自己点的菜已经够他们3个人吃了,由于当时朋友已经坐在那里,也就没有再跟服务员理论,只好很不情愿地点足400元。
记者在随后的调查采访中发现,像该火锅城设最低消费的现象,在市区其他酒店也存在。尤其是一些较繁华地段,不光高档、豪华的酒楼、饭店存在最低消费标准这么一说,甚至就连老百姓平时消费的小餐馆、小饭店也有这类要求,而且还不包括酒水饮料在内。
但是,这些店中的最低消费,顾客得知的方式基本上都是服务员口述。“我和3个朋友在阳光咖啡厅喝下午茶,点了66元,结账时却变成80元。”市民刘小姐气愤地说,这明显是霸王条款:规定每人最低消费20元,即使不够最低消费标准,也要按其标准收费。更何况,如此规定商家又没有在菜单中公示。
据了解,对于店家的这种不合理制度,市民颇有怨言: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商家虽有自主经营权,但这并不能成为经营者设定不合理条款的理由。如今,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消费地点上做选择。
经营者:最低消费是“行规”
在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费何以还能存在?关键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大量的非合理利润。而它在我市众多KTV、茶室、酒吧、酒楼等场所经常出现也是由来已久,几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行规”。
“一般设最低消费的都是档次较高的地方,如果大家进来消费都很少,饭店难免就会入不敷出。”路桥天富酒店一位经理解释说,现在餐饮、娱乐行业都处在过度竞争的环境里,不存在垄断,顾客可供选择的同类环境很多,商家不可能设置不切实际的规定把顾客拒之门外,但也不会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傻事,说这是“霸王条款”是不合适的。
采访中,当被问及《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已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时,各大酒楼酒吧等场所的经营负责人却表现出不同的反应:有人表示之前就听说这个条例将要实施,但是不知道具体的实施时间,现在也没有针对《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调整;也有负责人表示从未听说过该条例,并声称市民愿意接受就请进,不愿接受完全可以走人,最低消费“选择权”最终还在消费者手中。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能接受最低消费的,大多是“为了请客、要面子的顾客,他们不太在乎钱”,时间一长,也就习惯成自然了。眼下岁末年初节日多,各商家又紧锣密鼓地布置酒菜场所,有的以桌为单位,有的以人为单位,再取一些吉利的名字,以便多赚钱。
管理部门:类似“暗费”须明示
针对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记者采访了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得到的回答是不好管。但物价部门有关人员表示,按照最近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相关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一是跟餐饮企业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都应该明示,比如食品价格、餐饮服务费用等;第二层意思是,餐厅的收费应与明示的内容相符。也就是说,包括最低消费等在内的类似“暗费”必须予以明示。
“由于目前相关法规尚不健全,加之餐饮行业缺乏自律,最低消费仍然是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商家们自然不会轻易放弃。”台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小敏表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实施,可能使商家的“暗费”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他同时提醒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明确规定消费者可自主行使选择权,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选择权,那么商家的最低消费也就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