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之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宪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修改宪法无疑是一件影响重大的国家大事。每当出现相关新闻,引发的社会关注度和讨论度自然颇高。
然而,近些年,在国内的网络上,一种习惯将中国宪法修改和美国宪法修改做比较,称“美国建国快300年,从来没改过一个字”的说法却被广泛传播。
这种说法有的被直接应用在部分作者的文章或标题中:
而在一些问答社区,“美国宪法一字未改”的说法不但成为很多网友提问的焦点,更有部分网友直接留言肯定这种说法。
1、“美国宪法颁布快三百年未改一字”是真的吗?
1787年9月,《美国联邦宪法》在费城会议中制定。1789年,联邦政府正式开始运作。但由于美国特殊的联邦制国家管理体制,1787年通过的仅仅是7个条文的宪法文本。这为后来美国宪法的修改埋下了伏笔。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就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事实上,美国一直在用“批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本国的宪法进行修改。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不是对宪法原文修改而重新颁布,但其《宪法修正案》本身就是对原来的宪法的具体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是对原有条款的否定。截至2016年,将近一万一千条宪法修正案,在两个多世纪中被提出,只有27条最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即美国宪法27项修正案,涉及宗教、枪支、选举等各方面。因此美国宪法自颁布200多年来“一字未改”的说法不攻自破。但是确实美国宪法非常难修改。
1、1791年,就已经通过了第一次修正案
这就是美国宪法历史上最著名的十条修正案,人们也习惯称之为“权利法案”。这十条修正案是由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于1791年一次性批准通过的。
之所以在《联邦宪法》制定仅4年后就提出了修正案,这是因为美国最初的宪法中有很多问题。
“权利法案”主要包括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权利法案”就是为了解决原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问题。
2、废奴,战后重建?通过修正案共27项
在“权利法案”被一次性批准通过后,此后美国宪法便踏上了不断修正的道路。
1865年,美国时任总统林肯通过“第13项宪法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1868年,美国通过“第14项宪法修正案”,“通过一个新宪法给予黑人选举权”;
1870年,通过“第15项宪法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投票权,美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都不应该以种族、肤色或曾经为奴为理由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
进行“废奴制”演讲的林肯
这三项宪法修正案都是基于当时南北战争下,矛盾频出的美国现况提出的。也被称之为“重建修正案”。这些对宪法的修改不但弥补了美国联邦宪法中此前不够完善的漏洞,同时也对未来美国宪法产生的重要的意义。
此后,随着美国国家领土的增加和社会的多元化,批准宪法修正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但是这也并没有阻挡之后十多条修正法案的通过。无论是“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还是“投票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的第26条修正案,这些都体现出对宪法的不断完善。
2、美国宪法修改起来非常艰难
美国国父们曾想建立一个,由十三个不同殖民地组成的国家。这就必须确保他们定下的协议不会轻易被破坏,因此以下是他们的决定。
一个修正案的提出,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者由三分之二的州议会请求召开的全国制宪法议会提出。然而这只是第一部,若要修改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因此,每个州可通过立法部门对修正案投票表决,或是单独召开一个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参与的州制宪会议。
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及其困难,目前只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设定如此高门槛的结果就是,如今的美国宪法长期不变,大多数其他民主国家每隔几年就通过修正案。而美国,自从1992年以来就没有批准过一个。在此基础上,你或许会好奇有多少修正案会得到批准通过。前十条修正案是众所周知的权利法案,包括美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比如言论自由,公平审判权。这些修正案一次性被通过,是为了解决原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几年后,旨在废除奴婢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以及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都在历经血流成河的南北战争才通过。
随着国家领土的增加以及社会的多元化,修正案的批准也变的越来越难。第一个被提出的,关于国会配额的修正案,在1790年代曾徘徊在被批准的边缘。然而,随着更多的州加入联邦,达到四分之三这个标准所需的州数也增加,因此这个修正案至今未被通过。
如今依旧有许多被提议的修正案,例如禁止焚烧国旗,对国会议员施行任期限制,甚至废除第二修正案。尽管这些修正案的支持者很多,但是他们通过的几率却很小。
当前的美国是自南北战争后,政治极化最严重的时代,几乎很难取得一致意见。事实上,最近已故的最高法院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曾预测,由于美国政府的代议制度的存在,总人口的2%就足以阻止一条修正案的通过。
当然,让宪法能够修改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降低提出和批准的门槛,然而,这也需要先提出宪法的修正案。事实上,历史进程基本上是,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对当前宪法作出解释,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而实现的。考虑到最高法院法官都是非选举职位,且是终身制的,这与大多数民主选项相去甚远。
有趣的是,国父们可能对此早有预见。在托马斯.杰斐逊写给詹姆斯.麦迪逊的信中说道,因为政治进程充满着曲解人意愿等障碍,法律应该每过十九年,即失效而不是等待去修改或废除。尽管他相信宪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持续下去,但他更相信世界是属于生活在当下的人民,而非已逝去的先贤。
美国宪法的数据分析
1)条文简约,童叟皆知。美国宪法只有7条,加权利法案10条,只有17条,从1787年到现在,历时119年,只有17次修改,每次修改只增加1条修正案;任何人,只要有心,均可熟练到倒背如流的程度。
2)用得最多的词语是“不得”。美国宪法条文共有80个“不得”,其中7条宪法有44个“不得”,27条修正案有36个“不得”。
3)用得次多的词是“应当”,美国宪法条文共有63个“应当”。
4)美国宪法与宪法修正案有143个“不得”与“应当”,平均到每条有20.5个之多,所有这些“不得”与“应当”均指向“国家”,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工作人员”,即:上层对下层负责,国家不得(或者应当)对民众如何如何;
当我们看到美国宪法时,就会惊讶,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仅此而已,不过短短50 余字。翻译成中文如下:“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美国的宪法非常精确地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政府是人民建立的,谈何赋予公民权利,政府有什么资格“赋予”公民权利,它唯一需要做的、能做的就是规定自己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
修改宪法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件大事,虽然此类举措并不鲜见,但在很多国家,修宪的成本很高,程序也非常复杂。
为您搜集了以下几个不同政体国家的情况,看他们如何修改根本法。
英国修宪
英国是宪政的起源,但英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英国议会(上院、下院及君主)具有最高立法权。法案一经议会通过,便不可动摇。英国上院和下院都可以提交法案,但大部分由下院提交,上院与下院共同承担立法和修订法律的职责,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存在。
1911年议会通过方案限制上议院阻止立法的能力,现在它仅限于对下院通过的法案提出修正意见。英国政府也可以行使立法提案权,内阁和部长都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
德国修宪
德国的最高法律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德国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基本法》。《基本法》从通过至今经过多次修改,截止2012年,宪法共有59条修正案。《基本法》强调了公民先于国家,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
《基本法》经历的多次修改主要涉及联邦国家制度,尤其是在两德统一过程中。尽管经历多次变更,但修改基本没有涉及基本权利部分。
修改《基本法》时须通过一项法律,并明文规定修改或补充基本法的条款。修改宪法的法律须取得联邦议院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和联邦参议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的批准才能通过。对本基本法的修改不得影响联邦由各州组成的事实,不得影响“人的尊严”。
加拿大修宪
加拿大在1981年之前,修宪权仍在英国伦敦西敏寺议会。1981年,联邦参、众议院向身兼加拿大女王的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递交联合声明,要求收回修宪权力,自此启动程序,完成加拿大自己的君主立宪。1982年4月,伊丽莎白二世亲赴首都渥太华签署《1982年宪法法》,该法案与英国《1867年英属北美法》(加拿大改称为《1867年宪法法》)成为了加拿大宪法。
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的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通过,然后由三分之二的省立法机构通过,并要求各省至少要以全省总人口的半数赞成。通过修正案的七个省中,必须包括魁北克或奥特里奥。
日本修宪
日本宪法又称为《和平宪法》。比较特殊的是,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因此,“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
日本修改宪法需要在国会两院分别赢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并在全民公投中赢得多数公众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