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9月4日报道 针对广州市个别区域又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现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发《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公告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9月3日中新网)
买小产权房,非但得不到房子,还要被政府没收房款。买小产权房,什么时候开始像买“白粉”那样,钱款要被没收了?这个规定太雷人了。
于是笔者追溯新闻的源头,发现这个所谓的“日前下发的”《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其实是三个月前的事,早在6月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已经发布,其中反复强调小产权房没有保障,“请”市民不要购买此类房产,并没有没收房款的事。这个美丽的误会可追溯到《中国国土资源报》7月22日报道中提到了上述公告,紧接着的是该局房地产中介管理所副书记周运升表示,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加强禁止购买小产权房的宣传,“若发现市民依然顶风购买,相关部门有权没收其房款。”
现在我们可以暂时放宽心了,原来所谓“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并不是政府机关的行政命令,而是某官员个人的表态。这是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鲁莽的、易引发恐慌的表态。
第一,造小产权房违法,买房子没有违法。国土部有关负责人6月份就曾指出:小产权房的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小产权房的建造,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但购买小产权房,本身并不违法,正像上述《公告》里,广州该部门反复强调,小产权房没有保障,侵害消费者利益,根本没有提到购房违法!买“白粉”跟买小产权房的区别在哪里?毒品本身就是犯罪,而买小产权房本质是一个民事行为,其标的物——小产权房存在瑕疵,有法律风险,但买卖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说“没收房款”,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翻遍《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土地法规发现,政府只能没收销售方的“违法所得”,没听说从买方口袋里掏钱的。交易前,消费者手里的钱叫“购房款”,此时并没违法,凭什么政府要“没收”?
第三,“没收购房款”更荒唐之处在于,打击小产权房,枪口指向了消费者。我们且不提房价高企造成消费者被迫选择了没有产证、办不下按揭,又有诸多风险的小产权房,单从执法角度说,放着数量庞大的藏不住、移不开的违法小产权房,相关部门不去执法,不能硬碰硬要求停建、停售,乃至拆除,为什么一转身,吓唬起绝对弱势的买房人?小产权房的泛滥,缘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甚至个别地方政府本身就参与了小产权房的开发,广大无奈的购房人只是畸形房产制度的受害者,不能让他们背起小产权房罪魁祸首的黑锅。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你们出来澄清这则引发舆论恐慌的“误传”。
治理小产权房最该“没收”什么
人们购买小产权房的热情不减,首先在于其比商品房低几倍的价格诱惑;其次是从众心理——这么多人都在买,就算将来出现纠纷,法不责众,自己也未必能吃多大亏。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买小产权房的,大多数是等房住的平民百姓,他们的购房心理和买房投资者完全不一样——哪怕能够平安住上几年或十几年,解了燃眉之急,就可以更加从容地另做选择。在这样的购买心理面前,如果只想在销售环节做文章,如果总想以巨额损失来“震慑”买房者,似有舍本逐末之嫌。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说买卖小产权房属于“非法所得款项”,应予没收,也有很大的探讨余地。我个人认为,从概念上说,既然小产权房是违法的介质,其交易款应该为“赃款”。但是从实际意义上说,小产权房毕竟不是毒品之类的违禁品,交易款是否到了应该没收的地步,还是应该向法律专家谨慎求证,不宜以一纸公告来简单定性。
而另一个更大的隐患是,如果买房者把房款交给了开发商,而房款又被政府没收,由此引来的买卖纠纷,又会引发多少不稳定因素呢?
为了遏制小产权房的漫延,保护公共土地利益,政府的当务之急,还是要推出有针对性的应急之策,首先从源头上遏制小产权房的开发。比如,能否从工商管理的角度,对村集体的开发资质予以把关,限制其开发?比如,在科技水平都已上升到“卫星监测”的背景下,国土管理部门对不难发现的违规开发,能否多一点“眼里不揉沙子”式的较真?更关键的是,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能否循着“治房先治吏”的思路,以官帽和刑罚,作为开发小产权房的风险成本呢?如果做到“没收”相关责任者官帽以及人身自由这一步,其效果肯定要强过“没收购房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