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为方便用户办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事项目前已经实现跨区通办。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居住或工作地选择任一区(县)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办事申请,并从申请处获取办事结果。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办理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办理电话:84020101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办理对象及范围和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1)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损毁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香港或澳门的;
2)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事务处发给的入境许可证赴香港定居的;
3)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出境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取得外国护照、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依照中国国籍法被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
(2)父母双方均未在国外定居,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已取得外国护照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且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出境的;
4)其他情形:台湾居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从国外直接进入大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离境,造成旅行证过期,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已取得外国护照、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依照中国国籍法被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儿童外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北京市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销户口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5)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6)中方父亲或母亲无北京户籍的,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一方需提供外国人在京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取证时间等通知)。
父母双方均未在国外定居,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已取得外国护照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且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出境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儿童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儿童父母双方的北京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无北京户籍的,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取证时间等通知);
(6)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7)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三)加急业务
1、加急申请受理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2、加急申请受理范围:
(1)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境)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3)前往国(地区)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申请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
(2)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有外文资料需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4、办证时限
根据不同的事由和紧急程度,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件。
注:办理加急业务无需缴纳加急费用。
审核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2、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4、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定:同审核
告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注:遇到法定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十五日内签发护照。
收费依据:每证(一次有效)20元依据:[1993]价费字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