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通知中还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当前有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的目的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的差价。针对这种情况,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转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作出具体的规定。
由于个人转租房屋前已经支付的租金是这次转租以后必须付出的成本,因此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之前进行扣除。另外为了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的合同和交付资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业内认为,征税在操作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是否存在转租就很难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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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