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商报10月11日报道 “十一”长假已经结束,按照规定10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工资。从10月3日开始,玉环县有一半以上、4000多家企业都已经开工生产,员工或多或少加了班,但大部分员工都没有得到加班费,也没有轮休。
“假期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成了玉环县部分用人单位的潜规则。今年以来,玉环县劳动部门已经接到30多起假期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投诉,进行处罚的就有10多起,一些老板一听员工向他们讨加班费,就辞退员工。为了保住饭碗,大部分企业员工都没有得到加班费。“加班族”不敢讨要加班费主要原因是他们从事的是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失业压力较大。
“十一”长假前3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此在1日到3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后4天则是休息日,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但由于很难对用工单位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行为进行处罚,因而一些单位一而再地违反《劳动法》。玉环县劳动监察大队提醒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加班一族要尽量收集有关证据,这将更有利于他们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