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2月31日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明年5.84万亿元限售股解禁 “大小限”唱主角
上海证券报12月29日讯 伴随着2010年5.84万亿元的限售股的解禁,到明年年底,限售股市值仅占A股总市值的11%,市场接近全流通状态。
“大小限”唱主角
2010年各月解禁股份市值(单位:亿元)
根据WIND最新统计显示,2010年全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明年的解禁市值为58429亿元,较2009年的52419亿元小幅增加11%,为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至2014年,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与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大小非”唱绝对主角不同的是,明年将迎来首发限售股,即“大小限”的解禁洪峰。2010年A股市场共有45342亿元的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占全年总数的比例达到78%。其中,于2010年10月27日上市满3年的 工商银行首发原股东限售股将上市流通,解禁规模高达2360亿股,位居首位。
可以看出,随着股改限售股的逐渐流通,如今“大小限”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大小非”。根据统计,明年股改限售股的解禁数量为6465亿元,占比仅为11%;此外,定向增发机构限售股规模为305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A股市场IPO重启、再融资不断的情况下,未来几年增量“大小限”还将进一步扩大,随着时间推移,首发限售股对二级市场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流通市值将达20万亿
统计还显示,到2010年底,两市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市值将达到20.39万亿元,限售股份市值为2.64万亿元,仅占A股总市值的11%,这意味着A股市场到明年将接近全流通状态。事实上,自2009年8月流通市值首度超过非流通股以来,A股市场最大的结构性变化之一就是“全流通”。随着明年流通市值占比超过八成,中国股市将进入全流通时代,传统意义上充当股市“蓄水池”的居民储蓄,与流通市值对比已经达到历史低点,并且在未来再次大幅上升的概率较小。因此,中金公司预计,2010年不会再出现资金推动市场估值大幅扩张的情形,资金推动市场估值超过35倍市盈率的概率很小。综合多方面的比较,中金公司认为,在全流通时代,A股市场合理估值区间是15-20倍动态市盈率,未来盈利改善将是推动市场上升的主要力量。
限售股将征20%个税 专家:征税有利于市场稳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元旦开始,我国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则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被业界认为是2010年A股市场迎来的第一个利好。市场人士一致认为,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小非(限)减持的冲动,对A股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限售股免税转让时代宣告终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数千亿计“大小非(限)”将为新政覆盖
关于上述限售股的具体规模,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009年12月发布的月度统计数据,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新股发行数据中粗略统计得到以下数据:沪深两市累计产生的股改限售股为4771.61亿股,截至2009年11月末,还有4370 .97亿股未被减持。这意味着,未来这部分限售股的转让涉及个人账户的,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新股限售股方面,截至2009年年末,2006年以来有53家公司登陆上证所,314家公司登陆深交所,这些在“新老划断”后挂牌上市的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如果转让IPO形成的限售股,也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随着新股的继续发行,这个数字还会继续动态增加。
根据西南证券的统计,仅在2010年1月限售股解禁总额度环比增逾8成。数据显示,2010年1月份股改限售股的解禁额度为490.50亿元,比2009年12月份减少209.31亿元,减少幅度为29.91%。首发、增发配售、定向增发等部分的解禁额度为6282.70亿元,比2009年12月份增加3225.20亿元,增加幅度为105.48%。2010年1月份合计限售股解禁额度6773.20亿元,比2009年12月份增加3015.89亿元,增加幅度为80.27%。按目前的市值情况估算,1月份为2010年年内单月解禁额度第二大的月份。
税收调节可望为A股市场带来利好
长期以来,大小非以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成为悬在A股市场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知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教授近日就呼吁,对大小非(限)开征利得税是必要的,这些暴富者不纳税实在说不过去。
市场普遍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这项政策调整将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构成制度性利好。北京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此政策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减少了股市大起大落的可能性,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投资者在最初取得限售股时成本较低,通过征税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
长江证券研究所所长张岚表示,此消息对市场构成利好,可能遏制大小非减持冲动。对限售解禁股转让所得征税,是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间接上对证券市场做出贡献,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信达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景德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不是企图限制“大小非”减持,这其中主要还是对市场起到引导作用,从而继续维稳资本市场。他还表示,通过种种细节不难发现,监管层希望将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并增加财政收入联系起来。(经济参考报 张汉青 杨毅沉)
名词解释:限售股
限售股有2种,一种是IPO限售股,另一种股改产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分两种方法征税
征税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例分析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万元×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万元-(10万元+0.2万元)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万元×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附件
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