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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回应撤“五一”黄金周增春假等三大质疑

2007-12-17 10:59:41  资讯来自:东方早报

“节假日调整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

东方早报12月17日报道 (记者张毅、周英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针对部分群众对调整方案有不同意见时表示,不同社会成员有着自身的利益角度,节假日调整不可能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在这个问题上,要尊重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见。

逾60%网民支持调整“五一”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从此次征求意见的结果看,在大多数群众支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的同时,一部分群众也对调整方案提出了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建议在保持“五一”放假天数不变的同时,增加传统节假日为法定假日;二是适当增加春节放假天数;三是还有少数意见建议将元宵节、重阳节等增设为法定假日。这些问题集中起来看,主要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获得更多假期的愿望,对此,我们充分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凡是涉及所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大都不可能做到让大家意见完全一致,因为不同的社会成员都有着自身的利益角度。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们认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问题上,首先要尊重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见。从这次地方和部门返回的意见以及网络问卷调查情况看,总体上有超过四分之三的意见赞成和支持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即使在争论较大的调整“五一”假期问题上也有超过60%网民表示支持。既然节假日调整不可能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就应该尊重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

年假普遍实施可能需要过程

其次,对于一些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具体分析。关于调减“五一”假期问题。从反馈的意见看,之所以社会部分舆论对取消“五一”黄金周反应较强烈,主要是担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得不到有效落实,减少现有长假将影响长途旅游、探亲等活动,同时导致“十一”和春节假期更加拥挤。我们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出台后,要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实施可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落实好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

除夕单位自行放假并非政府规定

关于增加春节法定放假天数问题。主要是部分群众希望在传统民族大节多放假,还有就是因为部分单位在实际执行中已不强制要求除夕这一天上班,而使一些职工感觉春节长假减少了一天。我们认为,目前春节法定放假三天是合适的,前移一天体现了大多数群众的愿望,一些单位除夕自行安排放假,不能代表政府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一个国家的节日可能有很多个,但不是所有的节日都能够成为假日。当一个节日对国家或民族具有重大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文化内涵、政府和民间安排有重要庆典活动时,才有可能成为国家法定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首先是节日,然后才是假日,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定的全民公共假日。

年休假7问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是多少?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休假期间工资标准怎么算?

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可否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怎么办?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关部门如何监督条例实施?

《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表评论】 作者:张毅 周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