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是世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美国宪法》在两百多年前由“国父”所写,是美国宪政运作的根本所在。经历了内战、废奴、工业化、新政、“九一一”等诸多历史时代的美国,至今依然沿用、尊奉和崇拜一七八七年制定的宪法。细细想来,颇为不同寻常:这如同中国如今依然沿用乾隆年代制定的基本律令。美国宪法穿越时代的特性,由此可见一斑。然而,如若因此认为美国宪法之所以流传至今就是因为成文宪法本身,那就是将问题大大地简化了。
哈佛法学院头牌宪法学家却伯(Lawrence Tribe)在《看不见的宪法》(The Invisible Constitution,2008)中指出,实际支撑美国宪政运作的隐性规则存在于宪法文本之外。《美国宪法》的羊皮卷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具有强大力量。相反,宪法文内的微言大义和文本之外的原则与力量,同宪法文本一道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成功。却伯认为必须区分宪法(constitution)和“宪律”(constitutional law)。美国宪法由看得见和看不见的两部分组成;未明写的内容恰恰也是美国宪法的关键。比如,今人多以为美国宪法严格禁止各州脱离联邦,但事实上宪法条文里并没有写。相反,这条美国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铁律是在内战战场上由鲜血铸就,而非在纸上由墨水写成。
一幅悬挂在美国国会大厦的1940年的画作描绘了乔治·华盛顿主持1787年宪法签字仪式的场面。(来自美国国会大厦)
注右上方站立在书桌旁的即为担任主席的乔治·华盛顿,中部持杖者是本杰明·富兰克林,其下边与他讲话的人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坐在富兰克林左边桌旁的是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
某种意义上,宪法文本只构建了政治生活的骨骼,而其血肉是由历史经验构成。一八九○年美国宪法教授泰德曼(Christopher Tiedeman)在《美国的不成文宪法》(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890)一书中指出:“在我们的宪法中,只有一般原理是写明的,而那些活着的原则,即宪法的血和肉,而不是骨骼,是不成文的。” 当代美国宪法名家阿玛尔教授则在新著《美国的不成文宪法:字里行间与文本之外》(America’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Lines and Beyond the Text,2012)中重复了这一主题。比如,美国宪法规定了总统权,但总统究竟如何实际行事,却是由华盛顿来做出表率。宪法类似于剧本,写了总统这个角色,但谁来扮演这个角色、塑造这个形象对于最终的戏剧表演至关重要。人们对于总统职责和总统形象的想象,取决于人们对于国父华盛顿的感情。
惠特曼虽然是个诗人,但也看清楚了《宪法》之外的“宪法”。他在一八五六年对全国青年强调:《美国宪法》只是美国的第二部“根本大法”,《独立宣言》才是第一部。如果说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工事,《美国宪法》只是外围设施,《独立宣言》才是基石—它确定了美国的根本利益和公民自由。
华盛顿作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主席 Junius Brutus Stearns画
秉承启蒙的精神,经历过革命的美国立宪者,试图用成文宪法为新生的共和国奠定根本规则。宪法的设计基于启蒙理性的思虑,因而近乎一种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谓的“政治科学”。然而,宪法的执行却不仅仅需要理性设计,更需要情感和情绪的基础,有赖于宪法承诺和宪法信仰。
制宪者麦迪逊深深地体会到此问题的严重性。他认识到,宪法成功的关键不在于设计出良好的纸面规则,而在于将法律文本转化为政治现实。如果实施宪法、约束政府的力量付之阙如,设计精良的《美国宪法》只是“羊皮纸的障碍”(parchment barriers)。正因为如此,麦迪逊反对将各种公民权利写入宪法:“经验证明了当需要它的控制的时候,《权利法案》是无效的。各州专横的多数已经违反了这些羊皮纸障碍。”他还认识到,如果没有执行力和执行机构,法律文本对于权利再强的确认都不会被公共感觉所重视。 麦迪逊不相信宪法权利的列举能够限制政治上的多数:“在我们的政府中,真正的权力在共同体的多数手中。”应对多数暴政的威胁,麦迪逊设计了三权分立的结构,“以野心对抗野心”。权力制衡可使各政府部门遵守宪法、约束自身。宪法文本并没有一个特殊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执行;宪法是自我执行的(self-enforcing)。宪法的要害在于约束民主的当下多数,而固守原初的立国原则和“祖宗成法”。
费城独立厅南翼,图片为白宫艺术藏品之一
从法理上来讲,宪法的执行力相较于其他法律本来就很弱。普通的法律都有具体的执行机构,即政府。当有人违法犯罪的时候,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会对其进行逮捕、起诉和审判。宪法本身就是要约束政府的,但具体的执行也要靠政府。问题在于:政府为何要执行一部约束自己的法律?它又如何做到这一点?更为严重的是,宪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它自己由谁来执行;宪法并没有规定一个外在于政府之外的机构来执行。
稍微了解美国宪法的读者都知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法执行的重要机构;司法审查是宪法得以实施的重要制度。但法院实际上无法完成执行全部宪法规范的功能。宪法司法化的结果是很多宪政问题无法通过法律过程来进行解决。即便在法院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范围内,法院的判断也受到政治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和其他政治机构经常产生对抗。笃信民主原则的杰克逊总统和林肯总统,都曾经公然漠视或者反对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罗斯福在新政时期曾试图改组最高法院人事结构,迫使其“及时转向”支持新政诸多立法。
而且,即便是法院的判决也是文本。问题回到最初:文本如何约束权力?宪法的目标就是约束民主多数和代表多数的政治机构。现代宪政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包含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民主选举的体制中,没有永远的统治者。稳定的宪政有两个前提:一、被统治者(包括在野力量)遵守法律,不诉诸革命或分离;二、掌权的行动者尊重宪法。在前一种情况下,公民群体在感到合法政府的威胁的时候诉诸宪法之外的行动来保卫自己。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自发联合对抗政府的违法行为。但当公民内部产生分化的时候,当他们对政府的行为判断不一的时候,政府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
如果所有政府部门都违反了宪法,宪法本身就没有任何执行力。要达成限制权力的目标,宪法必须让政治力量具有接受它的意愿和能力。否则,宪法运行的基本前提已告动摇。比如,一八○○年当选的新总统杰斐逊就不愿意接受一七八七年宪法规定的政府结构体系,试图发动“二次革命”,改造美国制度;一八六○年的南方各州甚至无意改造,试图直接脱离宪法设计的政府体系。无论是一八○○年的杰斐逊还是一八六○年的南方各州,都没有将宪法看作永久不变,而是认为新一代人可以重新制宪。
麦迪逊死于一八三六年,是国父当中最晚辞世的人。此时距离美国革命已经六十年,距离《美国宪法》的制定也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他死后,他在制宪会议上做的笔记方才公之于世。在开国元勋相继离世之后,他们留下的宪法能否长久,甚或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和富有强大,并非确定无疑。除亚当斯外,美国的国父们都没有儿子。因而,无论从理论上来讲(共和制否弃世袭),还是从实践上来讲,革命和宪法的精神无法通过血缘传承,只能通过精神。
为什么美国人会批准一部不太满意的宪法?
“制宪会议”结束后,哪些人签署了新宪法?最后,它又是怎么获得各州批准的?宪法起草完毕后进入了签署程序,签署这个宪法的代表一共是三十九位,也就是说,在五十五位代表中,有十六位没签署,其中有十三位在“制宪会议”结束之前就已经离开了,他们或者根本不赞成,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已经离开,只有三位代表虽然坚持到了最后,坚持到了闭幕的时候,但他们拒绝签字,其中一位就是乔治·梅森,另一位也是来自弗吉尼亚的州长伦道夫,还有一位是马萨诸塞州的格里。
其实,即使签署的这三十九个人当中,也可能没有一个人对最终的版本是完全满意的,就像富兰克林曾经说过的那样。他说,他自己对这个宪法里的一些内容也不满意,但是,人们起草不出来一个完美的宪法,起草不出来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宪法,于是他就签署了。我相信,很多代表也都是怀着这样一种心情,觉得这个宪法还可以接受,于是就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1787年9月17日,美国宪法签字原件
从宪法批准的过程来看,最初的五个州批准得非常快,非常顺利,从1787年的12月7号开始,到1788年的1月份,在这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五个州都批准了,首先特拉华州,然后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宾夕法尼亚州,以及康涅狄格。前三个州都是全体一致同意,很有意思,可能这些小州觉得,最后达成的妥协令他们比较满意,后两个州也是压倒性的多数同意,也就是宾州和康涅狄格州。但是,后来就越来越麻烦,越来越困难,到了1788年的2月份的时候,马萨诸塞批准了,但不是特别容易;4月份的时候,马里兰批准了;5月份的时候,南卡批准了;6月21号,新罕布什尔批准了。到这个时候,已经达到了九个州的要求,根据这个宪法草案,四分之三以上的州同意的话,这个宪法就在这些同意的州之间生效了。值得强调的是,新宪法是在这些同意的州——即批准的州——之间生效了,在那些没批准的州之间还不生效,不是说,九个州同意之后,新宪法就在所有的州都生效。好多人误解了这一点。这九个州很快就决定了新政府产生的时间,1789年新总统要选举等。
接下来,到了1788年6月25号的时候,弗吉尼亚又批准了。这个州批准过程非常艰难,支持者和反对者斗争激烈,最后以89比79的结果批准。又过了一个月,到7月26号的时候,纽约州批准了。到1789年的11月,新政府已经产生了之后,北卡批准了。到了1790年5月,罗得岛才批准新宪法,成为十三个州中最后一个批准的。这个时候,批准的过程已经结束了,新宪法在所有这十三个最初的殖民地都生效了。
美国原13州批准宪法的顺序,然后是其他州份加入联邦的顺序。(来自维基百科)
从这个批准的过程可以看出,虽然我们把1787年这个会议称作“制宪会议”,但它其实是一个起草宪法的会议,并不是那个宪法草案一旦制定出来就立即生效了。首先,那些起草的人签署它,让文本本身有了合法性,其次,还必须经过各州的批准。各州的批准采用的都是专门召开一个批准宪法的大会——制宪会议,来批准这个宪法的。当然,宪法中也规定了另外一种方式,即各个州的立法机关也可以批准,但它们采用的基本上是专门召开制宪会议的方式批准这个宪法草案的。
新宪法生效之后,美国就建立了一个联邦共和国,也叫“复合共和国”(Compoundre public),即共和国里边套着共和国,联邦共和国是一个大的共和国,每一个州是一个小的共和国。在当时,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政体,它是一个联邦,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政治共同体。
在这部宪法被批准二百多年之后,它还依然在适用,迄今为止,仅仅增加了27条修正案。这表明,“制宪会议”起草的宪法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它是近现代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第一部构建联邦共和政体的宪法。它成就了一个自由而繁荣的美国,对整个人类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是一个标杆,等待着后人去超越。
它是一盏明灯,为渴望自由的人们照亮了前程。(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