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国家移民管理局通知,依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此次通知的发布机构国家移民管理局,也是成立不久的新部门,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
今年3月份,国务委员王勇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时介绍,国家移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难民管理、国籍管理等。
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需要在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完成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的存档工作,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过去在境内注册出入境中介公司,除了拿到普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还需要公安部门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放开之后不再需要公安部门审批的许可证,直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
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教授夏莉萍认为,国家移民管理局这次的通知,或许与国家“放管服”改革有关,是政府整体改革的一个部分。夏教授特别指出,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备用金制度,原本是用来赔偿消费者因为中介原因造成的利益损失,清退备用金之后,中介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需要完善。
国家移民管理局的通知里也提到,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服务于一家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的资深移民顾问樊女士认为,市场看上去放开,对中介公司而言,有可能门槛降低,但是后期监管更严。“所以不管政策如何,踏实做好自己,行业最终还是看专业度和经验度的。”
此次国家移民局的通知,对现有中介机构会有什么影响?记者致电国旅、新通等几家规模较大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该通知出台后,对公司暂时没有什么影响。
中国以后要严查移民中介?专业人士解读来了!
从此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成为历史
这这这,到底是“开门”还是“关门”?网友们也是相当好奇了!
有的小伙伴担心今后从中国出入境困难,尤其是外出劳务问题。
还有的网友分析,今后从事因私出入境的中介门槛降低,这是大门“敞开”的节奏。
读者留言认为:官宣文件意味着,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今后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以下是受访者的观点:
问题一:中国移民局此次公布的文件,是对中国出入境中介行业的管制还是放开?
“对于留学和移民中介的认定,政府可能认为没必要管制了 。留学和移民这些对于中介的资质因素已经不太重要,而是跟留学或者移民的当地政策(学校或者国家政策)和留学者或移民本人的条件关系大了,所以说,算是放开了。”
问题二:中国外出劳务中介,会因此受影响吗?
“劳务方面还在约束中,毕竟广大劳务工人还是弱势群体,政府有必要管制,约束中介的资质以应对这个行业的风险,提高对务工者的保护。”
问题三:对这些措施举动,您怎样理解?
“国内对于相关中介资质(主要留学和移民中介)认定的取消问题,大概的意思是谁都可以做了。当前的留学和移民这两块的业务,已经与中介的资质因素已经没太重要,或者说和相关的服务费已经大幅度下降有关联,真正的操作性更多建立在目标国家的当地政策和对于申请人的个人条件等等,所以政府对于其中介资质放开也是合理的。
但是劳务中介的资质又是另外一个方面,政府还没放开,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 劳务中介的操作门槛过低,劳务纠纷过高的频率,而且某些区域服务费过高,相关行业的高风险仍然存在,目标群体也是广大劳务务工者,算是弱势群体,政府有继续管制和约束也是有必要的,所以来说,当前背景劳务或者海外派遣中介的资质认可也是必须的。 ”
你赞同这样的解读吗?附上原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移民管理局发布《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自2018年11月10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清理《经营许可证》。自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收回存档,对空白《经营许可证》登记销毁。
三、清退备用金。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监管职责。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中国移民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之前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费用和条件
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六)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二、提交申请
(一)申请手续应由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提交。被授权人员必须是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均须使用A4纸。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1.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内容详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须同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居民身份证须填写18位号码。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须提交: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2.总经理: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3.法律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4.财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5.外语人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常住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国家专业英语四级(TEM4)或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以上人员相关证明须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人简历从初中填起,包括受教育背景及学历、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
(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1.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具有3年以上经营资历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的合法资格证明原件及翻译件。资质认证有效期为6个月。
2.提交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期为5年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市中介机构与同一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不得超过2家。
(四)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证明(提交原件)
(五)企业章程
(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经营场所是指用于专门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场所,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2.经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30平方米。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装订顺序
(一)目录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身份证明
1.个人简历、拟担任的职务;
2.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的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4.专业职称资格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劳动部门认可的用工合同。
(四)境外材料
1.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合法资格证明;
2.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五)验资证明
(六)备用金存款证明
(七)企业章程
(八)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
(九)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