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7月2日讯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涉嫌传销一事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而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雅芳的行为定性为传销,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还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雅芳被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公司20多天前还曾在广东与其他5家直销企业共同签署《广东省直销行业自律公约》,表示不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开展行业自律。
签署《自律公约》的企业表示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同时约定,各企业应约束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销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当天,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地工商部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合作会议也在广州召开,6家直销企业还约定,将共同立案查处跨省传销活动,联合打击跨省大规模传销组织。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陈冉)
关于雅芳
1886年,“雅芳之父”大卫·麦可尼(David McConnell)从一瓶随书附送的小香水中受到启发,“加州香芬公司”(the California Perfume Company )由此诞生。美国雅芳产品有限公司(AVON Products, Inc.)是全美500强企业之一,1886年创立于美国纽约。作为世界领先的美容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的直销公司,雅芳拥有43000名员工,2005年销售总收入高达80亿美元,通过超过500万名独立的营业代表向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女性提供两万多种产品,包括著名的雅芳色彩系列、雅芳新活系列、雅芳柔肤系列、雅芳肌肤管理系列、维亮专业美发系列、雅芳草本家族系列、雅芳健康产品和全新品牌Mark系列,以及种类繁多的流行珠宝饰品。
出于对伟大诗人莎士比亚的仰慕,1939年,麦可尼先生以莎翁故乡一条名为“AVON”的河流重新为公司命名。始终引领世界最新潮流的国际美容巨子,全美500家最有实力的企业之一,一家属于女性的公司。雅芳深信,女性的进步和成功,就是雅芳的进步和成就。
在一百多年的源远流长中,雅芳人一直恪守着 “信任、尊重、信念、谦逊和高标准”的雅芳价值观。 如今,雅芳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美容化妆品公司之一,在5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拥有43000名员工,通过440余万名营业代表向145个国家和地区的女性提供两万多种产品,包括著名的雅芳色彩系列、雅芳新活系列、雅芳柔肤系列、雅芳肌肤管理系列、维亮专业美发系列、雅芳草本家族系列、雅芳健康产品和全新品牌Mark系列,以及种类繁多的流行珠宝饰品。2003年,雅芳的年净销售额达到了68亿美元。
雅芳于1990年进入中国。雅芳(中国)有限公司现有74家分公司,覆盖国内23个省、5个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拥有雇员约2000人。位于广州的雅芳生产基地,累计投资超过6000多万美元,于1998年正式投入使用。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为中国女性提供数百种各类产品,包括护肤品、彩妆品、个人护理品、香品、流行饰品、时尚内衣和健康食品等。1998年转型后,中国雅芳严格遵从政府要求,通过专卖店与专柜等零售渠道进行产品销售,转型成为零售业的经营模式。
网友:说说做“某直销”的人
我研究过做“某直销”的人:做半年的,感觉生活充满了阳光,有钱的日子,很快就到了,于是,亲戚朋友家,到处奔波,努力发展下线,让有钱的日子早点到来;做一年的,有点觉醒,但是,又不好意思对亲戚朋友否定自己一年内鼓吹的话,所以很矛盾;做一年半的,这部分人很了不起,毕竟能坚持一年半,但是,为了维持他的等级,家里仓储间早就堆满了“某直销”产品,这时候,清醒了,但是晚了,买了这么多货,怎么办?做两年的,基本看不到了,一般不到两年,就背井离乡去外地打工了,因为在本地亲戚朋友中,实在是没脸见人了!一般“某直销”的报告里,都有两个故事,一个是一个大字不识的农村老太太,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结果,成功了。还一个故事是,某省委秘书长(具体哪个省,要看在什么地方讲课,在北京就说是湖南的秘书长,在山东就说广西秘书长,反正不说本地的),秘书长辞职了,做了“某直销”,结果做到什么什么级别……
中国打击传销立法立规大事记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销传入中国,兴起不久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全面禁止传销活动;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78号);1998年6月18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
2002年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公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31号)。
2003年9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施行《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
2004年11月1日,山西省太原市施行《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3号令)、《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将打击传销纳入法制轨道。
2006年11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及云南省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及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细化了对传销行为处罚的规定。
2007年9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强化两部门之间打击传销工作的协作配合。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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