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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滞纳金减免更加严格了 延误缴纳损失不菲

2007-8-16 23:11:37  资讯来自:台州商报

近日,笔者从公路稽征部门了解到,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交通厅出台《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养路费滞纳金申请减免的要求将更为严格。

据了解,《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县级稽征部门一般不能减免滞纳金,遇有“特殊情况”须申请减免的,在申报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欠缴的;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缴纳时,因征稽部门因故未能开具缴讫凭证、且双方有书面形式确认的;缴费义务人非恶意欠费、且能够足额清缴,但缴纳滞纳金确实有困难的等原因。同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申请,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扣留凭证、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资料;非恶意欠费车属单位(人)须提供详细欠缴原因和以前未有过欠费的证明;因故延误的,须提供征稽机构和缴费人的双方确认资料等;县级稽征机构对每一案的滞纳金减免额不得超过80%,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地市级征稽机构减免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上级征稽部门核准。

《规定》从8月15日开始实施。

【发表评论】 作者:徐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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